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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确定锂电池二次利用的要求--世航通运 李明 撰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302天前 | 513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7月31日由美国有关政府部门,电池协会以及锂电池生产和回收企业等,在华盛顿特区召开锂电池专题工作组会议,其中一项主要内容是讨论锂电池二次开发(梯次)和利用管理和政策要求,旨在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从业者的安全,防止再造锂电池生产和使用中发生危险和环境破坏。

  参会的政府部门和机构有: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美国海事管理局(MARAD);美国职业安全及健康管理局(OSHA);美国交通部管道及危险品安全管理局(PHMSA);美国充电电池协会(PRBA)。其它的锂电池生产和回收等相关企业有:Apple;General Motors;Call2Recycle;Saft America;Fiat Chrysler;Battery Solutions;Fedco Electronics;Duracell;Energizer;Enersys;Hazmat Safety Consulting;Kinsbursky Brothers Labelmaster;Microsoft;Milwaukee Electric;Motorola;Solutions;Panasonic;Samsung;Zebra Technologies;WileyRein。

  参会者对锂电池二次(梯次)开发利用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会上提交了一份对再造(梯次利用)锂电池的管理提案,该内容将直接影响美国对再造锂电池的后续管理和要求,主要内容:

  1.再加工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重复使用具有重要经济价值,但同时必须对电池和电池组进行管理,以确保向市场提供安全的产品。

  2.使用经过再造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翻新电池,梯次利用,二次使用)可能会给消费者,产品制造商,物流商等涉及的有关相关作业人员带来严重的安全风险。如果将电池和电池组用作最初(未特别设计)的产品中的组件,则风险会增加。

  3.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按照非常严格的规格制造,可仅用于一种类型的应用。此外,新电池和电池组必须满足政府机构强制执行的测试要求。

  4.从寿命终结的电池组或电池包中拆卸下的电芯,由于经过可能数百次循环(充放电),可能已经被滥用或损坏。

  5.随着电池和电池组经过了使用,质量发生下降并且单个电池容量发生变化。确保安全操作所需电池管理系统进行复杂的监控,而为特定新电池设计的控制系统可能不适合与再造电池或电池组一起应用。

  6.鉴于上述考虑,强烈反对再造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的做法,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1)对电池和电池组进行再造的实体是电池或电池组的原始制造商,或直接了解电池的退化特性和安全系统的。在预期的应用中保持电池的安全运行是必须条件,由原电池制造商授权对电池或电池组进行再造;

  (2)为测试目的而运输的再造电池除外,根据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对电池进行检测或重新测试;

  (3)电池标记为“再造/RECONDITIONED”或具有其它的相似提示语;

  (4)再造电池和电池组的实体在设备上进行识别,并承担与电池组和电池的使用和最终处置相关的所有法律责任和义务。

  上述提案的主要内容不久将会加入到政府的管理规则中。

  另外强调:这类再造锂电池产品在美国进口运输时,还需要符合DOT49CFR171.1(b)Pre-Transportation Functions and Importer Requirement的要求,即:对每个将危险材料进口到美国的人,需要及时向托运人提供有关危险品材料规则HMR要求的完整信息,这些信息资料适用并符合美国境内运输要求。

  相比较中国的锂电池行业以及国家的政策层面,在讨论梯次开发利用时,更多强调的是梯次开发的经济价性和技术性,并未很好的关注安全要求;而在各类的梯次开发的标准制定讨论中也未能很好的关注,我们现在必须及时的加以考虑和改进。